12月8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召开《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新闻发布会。

会上,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陈松介绍了制定实施《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在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清单》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通过实施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不仅可以减少行政相对人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避免行政相对人因轻微违法背上“信用污点”,影响后续发展,还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守法经营,助推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实施《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单》的制定和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明确不予处罚的适用范围、条件。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定,在依法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违法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不得随意放宽和变更适用条件。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相关事实必须具备合法充分的证据支撑。
细化不予行政处罚行为和情形。在《清单》中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涉及专项处罚裁量表和通用处罚裁量表具体事项分别设定了36项不予行政处罚行为和情形,其中,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项,不予行政处罚34项。在专项处罚裁量表中涉及(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的5项、(二)排污许可类6项、(三)水污染防治类7项、(四)大气污染防治类8项、(五)土壤污染防治类4项、(六)固废污染防治类2项、(八)其他类3项,通用处罚裁量表1项。
设定了不予行政处罚承诺制,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针对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自愿承诺在期限内予以改正,并将改正情况及证明材料送达相关执法单位,逾期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毕节支戛阿鲁湖 摄/吴东俊
《清单》的主要特点:
细化不予处罚情节,防止执法随意化。《清单》对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条件,明确了每一种不予行政处罚涉及违法行为需要符合的情形,有效防止了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办案人员的主观理解不一致导致不予处罚制度难予落地,防止执法随意化。
明确不予处罚程序,促进执法规范化。清单规定,实施不予行政处罚要通过依法调查取证、督促整改、严格审查三个步骤。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到位的,应当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突出不予行政处罚是由于法定原因免除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后果,而非否定违法主体行为的违法性,免除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主体本身应履行的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等责任依然存在,仍然需要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进行纠正教育,确保执法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推行柔性执法,彰显执法人性化。生态环境执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清单》的出台,给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明确细化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引,进一步优化了执法方式,有利于树立生态环境执法的良好形象,推进依法治污。同时,通过清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法治意识,更好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引导和激励行政相对人遵法、守法、用法,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清单》明确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后果,坚决整治“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确保了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柔中有刚、刚柔并济”。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周婷
编辑 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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