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两会提个问」王蜀黔委员: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力度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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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一直以来,高空抛物都是悬在居民群众头顶的“安全隐患”,常常是事件发生后,取证较困难、责任难判定,都是现实存在的问题,希望代表委员能就这个问题谈一谈有何破解之道。

「我向两会提个问」王蜀黔委员: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力度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图侵删)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贵州省委副主委、贵阳学院副校长王蜀黔:

高空抛物现象一直以来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甚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不亚于醉驾。继醉驾入刑后,高空抛物罪在2020年12月26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中予以规定,只要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刑事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也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如果发生这类行为,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部门,依据职责对高空抛物类案件开展侦查或者调查,成为案件侦破、审理、民事赔偿的重要前提。但是,从近年来多起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具体案件来看,公安机关在落实刑法和民法典规定上还需要加大工作力度,从而更好地维护居民群众头顶安全。

王蜀黔建议,可以从及时受立案、加强沟通协调、增强法治宣传三个方面,由公安机关牵头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单位,充分发动群众积极性,进一步厘侦办清高空抛物案件时的相关难点、痛点问题,从而找到更符合实际的解决办法。

及时受立案来说,高空抛物罪属于“危险犯”,不论有无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都因危险发生而构成犯罪。发生高空抛物行为后,公安机关应依职责及时完成接报警、受立案,第一时间开展侦查工作。符合《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查清犯罪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民法典》规定查清责任人,为受害者获得民事赔偿提供支持,消除矛盾纠纷。

加强沟通协调来说,鉴于客观上确实存在取证困难、耗费时间长、基层警力不足、工作量大等等原因,建议公安机关加强与辖区内居民群众、商业区物业服务企业、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等的沟通协调,掌握辖区内房屋出租、住户、矛盾纠纷等基础信息,指导小区安装高空摄像头等设施,便于开展侦查迅速查清行为人,阻断后续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能性。

增强法治宣传来说,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具体案例来释法,通过身边的事例来提醒警示,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改变不良行为习惯,减少高空抛物行为发生。

综上所述,针对高空抛物这一“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加大侦查力度,守护好“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龙 冷赛楠

编辑 韦一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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