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的我们》电影海报

已经实施一年零两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但遗憾的是,这项法律以及这条规定并没有能够震慑电影市场中的个别人和个别企业。一方面,这一年以来相关部门对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票房的行为严厉打击,另一方面,一些人依然顶风作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找个新花样,换个新套路,逮着机会就想来点“猫儿腻”。
实际上,相关的所谓“爆料”、揭“黑幕”在网络上不时出现,但都苦于没有证据,除了猜测和给自媒体带来流量以外,最终也没有实质性的进展,顶多就是相关各方给个回应,而回应的内容想都不用想,自然是全面否认。
但这种否认并不能打消消费者的顾虑,它与那些传闻和猜测一样,给中国电影市场带来的是一个长期负面的影响。它让消费者深信,这个市场是一潭浑水,那些发行企业、院线企业眼里只有利益,为了利益,不惜骗取消费者信任,牺牲消费者的利益,毁掉中国电影的公信力,最终让劣币驱除良币。
关于电影票房的争议,不能使之成为“罗生门”,相关部门必须以“促进法”为武器,要独立自主地调查,不受外界和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的影响。同时要增加举报、监管渠道,从而保证这个市场的有序,给消费者一个交待。
中国电影市场,再不能只图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发展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依法治理电影市场,不仅需要“促进法”,还需要具体的实施细则。而这个实施细则至少应当把操纵票房的手段类型明晰化,确定举报的方式和渠道,明确如何向社会公示有关部门监督调查和处罚的过程,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由行政处罚转到司法裁决。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作为“促进法”配套法规之一的《电影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正在制定之中。无疑,这是“以法治电影”又向前迈进的一大步,我们拭目以待。
“体育工作杰出贡献者”张燮林——奉献乒坛 为国争光(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